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公告
徐州孫振博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廣東省石油化工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王四營、丁禹天、孫世曉、張志振、李凡龍、鄒爽、閆加升、王帥、楊慶沛、李賀賀、陳廣元、荀文濤、李雷、荊盈成、李建、李朋等16人(詳見附表一《申請人基本信息清單》)訴徐州孫振博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廣東省石油化工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勞動爭議一案(惠灣勞人仲案字〔2025〕065-080號),于2025年4月22日14:30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已審理完畢,現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達(惠灣勞人仲案字〔2025〕065-080號)《仲裁裁決書》。仲裁裁決如下:(一)被申請人一徐州孫振博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支付申請人王四營等16人工資共計404159.4元(詳見附表二);(二)被申請人一徐州孫振博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支付申請人王四營等16人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共計603030元(詳見附表三);(三)被申請人二廣東建拓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請人三廣東省石油化工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項裁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
限你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到本委簽收仲裁裁決書,逾期即視為送達(地址:廣東省惠州大亞灣開發區大亞灣大道41號地乾大廈B204仲裁庭;聯系電話:0752-5562997)。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本裁決書為非終局裁決。當事人如不服裁決,可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的,仲裁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惠灣勞人仲案字〔2025〕065-080號-仲裁裁決書
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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